关于执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责分工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函〔2013〕587号
你局关于《执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泉人社〔2013〕179号)悉。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规定,经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中按如下职责分工办理:
一、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规定,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属非法用工单位的,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并抄送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关于“非法用工”的抄送材料后,对该非法用工单位或伤残人员提起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抄送双方当事人。
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确定赔偿金额后,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查证属实应责令该非法用工单位限期改正。
四、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