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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核心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spa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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