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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被告人蒋连河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初,被告人蒋连河为贩毒牟利,向孙国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帮忙寻找毒品买家,并许诺交易每克毒品给予孙国平10元作为报酬。2012年5月,孙国平介绍李志君(...


被告人蒋连河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初,被告人蒋连河为贩毒牟利,向孙国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帮忙寻找毒品买家,并许诺交易每克毒品给予孙国平10元作为报酬。2012年5月,孙国平介绍李志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蒋连河认识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2年9月中旬,蒋连河租乘许志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的车辆从福建省厦门市前往广东省向毒贩“阿棒”(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92克,并于同月29日14时许在孙国平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路35号的暂住处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李志君。2012年9月29日18时许,蒋连河以4万元为报酬,雇佣许志伟帮其从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回厦门市。当晚,许志伟驾驶蒋连河的轿车从厦门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从蒋连河事先联系好的“阿棒”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后于次日返回厦门市,将该批毒品连同轿车交给蒋连河。当蒋连河携带该毒品驾车行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北路238号“翔顺运”茗茶店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987.7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蒋连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蒋连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蒋连河的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蒋连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裁定核准被告人蒋连河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徐东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1年5月,被告人徐东顺(台湾省彰化县人)预谋从广东省购买毒品氯胺酮经福建省厦门市走私到台湾销售,并雇佣同案被告人王卫成、蓝君平(已判刑)参与。同年6月至7月初,徐东顺先后多次到广东省惠东县向上家毒贩购买氯胺酮共计约558千克,均运回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花园小区的租房内。其间王卫成、蓝君平多次为徐东顺搬运氯胺酮,徐东顺还指使王卫成、蓝君平在其租住处用透明袋和装矿泉水的纸箱对上述氯胺酮进行包装,并向二人表明要将上述氯胺酮运到台湾。同时,徐东顺通过他人在厦门市租赁一辆闽DLC667牌号商务车,由王卫成驾驶回东莞市常平镇,又和王卫成在东莞市租赁一辆粤CTQ016牌号商务车,由汽车租赁公司指派司机代驾。同年7月7日凌晨1时左右,徐东顺指使王卫成、蓝君平将装有氯胺酮的纸箱搬到闽DLC667牌号商务车上,与朋友王铭淇(另案处理)乘坐粤CTQ016牌号商务车在前方探路,王卫成、蓝君平轮流驾驶闽DLC667牌号商务车跟随在后一同前往厦门市。当日上午7时许,当上述车辆驶至福建省诏安县沈海高速闽粤收费站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徐东顺、王卫成、蓝君平等人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闽DLC667牌号商务车后车箱内查获用31个纸箱包装的氯胺酮,累计净重558.23千克,氯胺酮含量从55.5至83.2%不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徐东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徐东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徐东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涉案毒品数量大,危害严重,其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裁定核准被告人徐东顺的死刑裁决。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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