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工伤赔偿 >> 内容

男子代妻上班五六年,被车撞伤是否算工伤

核心提示:代人上班,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苏某是永川区环卫处职工。从2008年2月起,丈夫老陈考虑到妻子比较辛苦,时常代她打扫卫生。今年2月5日,老陈在永川区某路段打扫卫生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事发后老陈认为:自己多年与妻子共同打扫卫生,与环卫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应算工伤。但环卫处称老陈不是其员工,赔偿无从谈起。
今年3月17日,老陈将永川区环卫处起诉到永川区法院,要求承担工伤责任。
永川区环卫处承认,苏女士是该单位老员工,但老陈不是其员工。“虽然你帮妻子干活,但并不代表就是环卫处员工。”永川环卫处明确表示:老陈受伤只能自行负责。
法院查明,陈妻苏女士确系环卫处正式工人人,从2008年2月起,夫妻俩经常穿环卫服轮换打扫卫生。老陈承认自己没有在环卫处领过工资,也没有到环卫处报到。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虽然从事环卫处业务,但从未曾到环卫处领过工资,亦未接受过环卫处安排管理,不受环卫处工作制度约束,其工作服也系其妻子所有,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
近日,永川区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赔偿。一审宣判后,老陈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盈科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陈能否认定为工伤,从而得到工伤待遇的关键问题在于老陈和环卫处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的一般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也有可能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老陈认为自己与环卫处之间成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呢?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一般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而老陈是代替妻子上班,虽然完成的是环卫处的工作,但他不是环卫处招聘来的员工,与环卫处没有达成雇佣关系。所以其与环卫处既没有劳动合同,又非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了。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