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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刑事诉讼期限规定

核心提示:各类刑事诉讼期限规定(依据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


各类刑事诉讼期限规定

(依据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审判监督期限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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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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