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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核心提示: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工伤保险...

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有关规定,结合2012至2013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作以下调整:
一、凡2014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2年和2013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37元/月的8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3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44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222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778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333元/月支付。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2013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Tags:工伤 待遇 福州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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