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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开展工伤事故备案的通知

核心提示:关于开展工伤事故备案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工伤基金安全,规范工伤受理流程,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以及《福建省实施工...

关于开展工伤事故备案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工伤基金安全,规范工伤受理流程,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以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报告。为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参保单位如有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在3日内登录福州社会劳动保险网(www.fzshbx.org),通过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CA证书),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办理工伤事故备案手续,或者拨打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事故报备电话(87305920)进行事故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事故备案后,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福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友情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摘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26日

  Tags:工伤事故 备案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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