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 内容

福州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榕人社保〔2015〕153号)

核心提示: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153号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5〕153号

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3至2014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出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即二类行业原工伤保险费率为0.5%的,上浮至0.8%;原工伤保险费率0.8%的,上浮至1.0%;原工伤保险费率1.0%的,上浮至1.2%;原工伤保险费率1.2%的,上浮至1.5%。三类行业原工伤保险费率1.0%的,上浮至1.6%;原工伤保险费率1.6%的,上浮至2.0%;原工伤保险费率2.0%的,上浮至2.4%;原工伤保险费率2.4%的,上浮至3.0%。
2、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3至2014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2%以下时,向下调整一个档次。即二类行业原工伤保险费率1.5%的,下调至1.2%;原工伤保险费率1.2%的,下调至1.0%;原工伤保险费率1.0%的,下调至0.8%;原工伤保险费率0.8%的,下调至0.5%。三类行业原工伤保险费率3.0%的,下调至2.4%;原工伤保险费率2.4%的,下调至2.0%;原工伤保险费率2.0%的,下调至1.6%;原工伤保险费率1.6%的,下调至1.0%。
3、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保持0.5%,不做调整。
4、不符合本通知第1点、第2点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5、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6日

  Tags:福州 工伤保险 费率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