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指导案例 >>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1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第20批共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涉及网络犯罪,回应涉网络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第20批共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涉及网络犯罪,回应涉网络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DNS劫持”行为,明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通过篡改域名解析,使网络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数据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该案例表明,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明确类似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和法律宣传的教育意义。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此案例对于利用微信群作为平台开设赌场的性质认定予以明确,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发布该案例有助于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类似案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同时促进完善网络管理。

  Tags:指导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