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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

核心提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明确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他人发生碰撞后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相关链接: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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