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部社保中心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为做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工作,现将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2013年4月18日
关于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3〕4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便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确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足额支付,保障工亡职工的权益,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核定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发生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49.13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