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6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7〕31号)的精神,2016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630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945.08元,最高不超过16907.50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381.50元,最高不超过16907.50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945.0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94.51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381.5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38.15元。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