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丧葬补助费的规定执行,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
三、遗属抚恤金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公布。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不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四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五倍发给。
四、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第一条第1、2款规定的项目,由于按照本通知规定将相应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渠道不再支付此两个项目资金。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中的其他项目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原渠道执行。
五、参保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死亡的,其遗属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7日
附:通知政策解读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0年1月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政策享受范围和基金支付渠道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政策享受范围,即所有参加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人员,既包括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也包括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以上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本省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丧葬补助金。该《条例》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领取丧葬补助金未作出规定。因此,《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即按本省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丧葬补助金。
四、遗属抚恤金标准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公布。
(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我省现行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24号)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制定实施的,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暂行办法》也延续了这一机制。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参保人员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体现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抚恤金高低与缴费水平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机制。
2.遗属抚恤金与缴费年限挂钩,体现“长缴多得”机制。《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倍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不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四倍发给;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五倍发给。
五、与我省原有政策相衔接
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于2000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对我省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政策作了相关规定,经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存在差异,对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的执行情况也存在差异。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第一条第1、2款规定的项目,《暂行办法》已相应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渠道不再支付此两项资金,对其他项目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原渠道执行。
六、执行时间
参保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死亡的,其遗属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暂行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