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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附:全国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省份 中级 高级 基层
50亿元以上(含海事海商、涉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除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及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当事人同省级辖区 当事人不同省级辖区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1亿 5000万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和新疆兵团 3000万 2000万
吉林、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黑龙江 1000万
西藏 500万

  Tags:诉讼仲裁 管辖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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