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我市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现对我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岛内以下类型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1、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鉴证类中介机构;
3、国有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
4、涉及国有资产改组、改制的企业;
5、外地驻厦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
(二)中央属、省属、军队属企业。
(三)市属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思明区、湖里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及办理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
三、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
四、市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书面请求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市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请求后五日内,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必须在决定后二日内书面通知区仲裁委员会,区仲裁委员会应按规定继续办理。
五、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六、本规定未明确的管辖事项,由市仲裁委员会决定管辖。
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报日起施行,原厦劳仲委(1996)005号《关于划分市、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