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 >> 内容

年近六旬病退后继续工作,诉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

核心提示:公民因病从原工作单位申请提前退休后,又因生活所迫,继续受聘于某公司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原告李刚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确认...

公民因病从原工作单位申请提前退休后,又因生活所迫,继续受聘于某公司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原告李刚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2009年12月,李刚快到退休年龄时,因患有疾病从原工作单位申请了提前退休,后因生活所迫,于2010年4月与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司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原告李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李刚遂诉至法院,要检修安装工作。2014年3月,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了一个月,并因此事与工人单位发生纠纷。2014年5月28日,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以原告李刚已于2009年12月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李刚已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被告某公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原告李刚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了原告李刚的起诉。(文中人物系化名)(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

  Tags:病退 返聘 劳动关系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