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12月10日福建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退休年龄可按闽人社文[2006]54号规定:“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时退休。”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