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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2016)

核心提示: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

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闽人社文〔2016〕343号)有关规定,结合2015至2016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决定对我市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作以下调整:
一、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2015年和2016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304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比例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5年和2016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304元/月为基数按比例调整(见附表)。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5日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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