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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

核心提示:闽高法〔2017〕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更好地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

闽高法〔2017〕1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更好地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指定本意见。
 
本条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立案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或者法院通知补正起诉资料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管辖权等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期间,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  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不包括证人证言证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三)其他不宜有律师持令调查取证的。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五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代理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或者执行法官负责对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签发调查令的,由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统一编号,决定不发放调查令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卷。
 
第七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申请人和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代理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调查令样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八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证据收集的,经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在举证期限内可重新签发调查令。
 
第九条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调查取证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代理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调查或者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向人民法院缴存入卷。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不得不当使用。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件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回执上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或捺印。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意见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手机的证据的;
     (四)利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审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调查令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持调查令收集并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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