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20项证明
核心提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4月27日,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卫健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以附件形式对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根据清单,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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