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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审限

核心提示:1、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为三个月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间为六个月内...
1、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间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为三个月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间为六个月内。同时,简易程序审限不得延长,根据案情或不能按期审结时,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就是说审理期间是法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

2、审限计算的起止点。什么事都要有始有终,审限也是这样。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对于结案时间,民诉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即最后一名当事人的送达日期为结案时间。特殊情况的结案时间:(1)委托宣判、送达的,以对外委托日;(2)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3)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4)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5)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3、审限的扣除审理期限是法院进行审理活动占用的时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应当予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情形:(1)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2)公告、鉴定的期间;(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4)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另外,申请或者同意调解的期间可以扣除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对于适用该规定扣除审限时,应当注意及时给当事人制作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在调解不成时及时恢复审理。

4、审限的延长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简易程序审限不得延长,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至于具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办人应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并且明确将再延长的期限限定为三个月。同时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形及时到立案庭备案。

作者:曾广文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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