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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办[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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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办[2007]3号)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88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90号)和福州市社保公司《关于福州锁厂6位老工人要求参保养老保险的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你局《关于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88号)认为在职人员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根据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第六条第(七)款:“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规定,在职人员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应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回国博士原属于全民固定工的,从1989年1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1989年1月起未参保的,其1988年底前的工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若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允许其补缴。对于1989年1月以后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在新参加养老保险时,可以办理补缴。

二、关于福州市灯炮厂部分长期“临时工”要求补缴“临时工” 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90号)认为福州市灯炮厂部分长期“临时工”由于历史原因在岗期间企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从事临时工的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后经台江区人民法院裁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意给予办理政策性补缴,而且这些临时工也表示同意所补缴费用完全由个人负责。关于福州灯炮厂部分长期“临时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之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已有相关处理意见。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要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事实劳动关系与“国家承认连续工龄”是有区别的,有事实劳动关系不等于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此类人员要求补缴临时工期间保龄的全省很多,目前暂不能解决。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老工人要求参保问题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福州锁厂6位老工人要求参保养老保险的函》反映:鼓楼区经济发展局下属福州锁厂于1996年纳入省统筹,当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6位老工人的参保手续,现6位老工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生活困难,其主管局和所在企业强烈要求给予补缴并补办退休手续。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生活困难的问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的问题,应通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解决。

专此函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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