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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法规之网络侵权

核心提示:(一)应重点掌握的法律规范1.《民法通则》(1986)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

(一)应重点掌握的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1986)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应熟悉了解的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 

第六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更多网络法律详见:《网络法规汇编》http://www.zgwlaw.com/Html/?320.html

作者:admin 来源:曾广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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